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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9 循吏列传

卷次:卷一百一十九 | 体类:七十列传第五十九 版本:全文全译(原文一字不删,约 1,250 字) 底本核对:✅ 国学导航本(中华书局标点本电子版;维基文库临时不可达,改用此源并逐字核对),参校中华书局点校本 状态:✅ 已完成 | 最后核对:2026-09-04

一、导读

《循吏列传》是《史记》的「官箴之篇」:太史公开篇即立论——「法令所以导民也,刑罚所以禁奸也。文武不备,良民惧然身修者,官未曾乱也。奉职循理,亦可以为治,何必威严哉!」——随后立传五位春秋「奉职循理」之吏:孙叔敖(楚之处士——「三月为楚相」,「施教导民,上下和合」;更币复故、高车不令而民自高「此不教而民从其化」;「三得相而不喜……三去相而不悔」);子产(郑之列大夫——「为相一年,竖子不戏狎……二年,市不豫贾……三年,门不夜关,道不拾遗……五年,国无刑 ……」治郑的递进年表);公仪休(鲁博士——「使食禄者不得与下民争利」;「以嗜鱼,故不受鱼」的千古廉洁逻辑;「拔其园葵而弃之……燔其机」);石奢(楚昭王相——纵父而「还自系」,「不私其父,非孝子也;不奉主法,非忠臣也」,遂自刎);李离(晋文公之理——「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」,「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」,伏剑而死)。

末段太史公曰:「孙叔敖出一言,郢市复。子产病死,郑民号哭。公仪子见好布而家妇逐。石奢纵父而死,楚昭名立。李离过杀而伏剑,晋文以正国法。」——五人五事,一句一碑。

二、原文与译文

1. 开篇:奉职循理,何必威严

【原文】 太史公曰:法令所以导民也,刑罚所以禁奸也。文武不备,良民惧然身修者,官未曾乱也。奉职循理,亦可以为治,何必威严哉!

【今译】 太史公说:法令是用来引导百姓的,刑罚是用来禁止奸邪的。礼乐刑政都不完备,善良的百姓却能小心谨慎地修养自身,那是因为官吏从不胡作非为。只要奉行职守、遵循事理,也能把地方治理好,何必非靠威严的手段呢!

2. 孙叔敖:不教而民从其化

【原文】 孙叔敖者,楚之处士也。虞丘相进之于楚庄王,以自代也。三月为楚相,施教导民,上下和合,世俗盛美,政缓禁止,吏无奸邪(xié),盗贼不起。秋冬则劝民山采,春夏以水,各得其所便,民皆乐其生。庄王以为币轻,更以小为大,百姓不便,皆去其业。市令(lìng)言之相曰:「市乱,民莫安其处,次行不定。」相曰:「如此几何顷乎?」市令曰:「三月顷。」相曰:「罢,吾今令之复矣。」后五日,朝,相言之王曰:「前日更币,以为轻。今市令来言曰『市乱,民莫安其处,次行之不定』。臣请遂令复如故。」王许之,下令三日而市复如故。楚民俗好庳(bēi)车,王以为庳(bēi)车不便马,欲下令使高之。相曰:「令数下,民不知所从,不可。王必欲高车,臣请教闾里(lǐ)使高其梱(kǔn)。乘车者皆君子,君子不能数下车。」王许之。居半岁,民悉自高其车。此不教而民从其化,近者视而效之,远者四面望而法之。故三得相而不喜,知其材自得之也;三去相而不悔,知非己之罪也。

【今译】 孙叔敖是楚国的一位隐居士人。楚国旧相虞丘子把他推荐给楚庄王,请求让自己辞位、由孙叔敖接替。孙叔敖三个月就升任楚相。他施行政教、引导百姓,上下和睦同心,社会风气大美;政令宽缓而令行禁止,官吏中没有奸邪,盗贼也不再出现。秋冬农闲时他鼓励百姓进山采伐,春夏丰水时借水路运输,百姓各得其便,人人安居乐业。庄王觉得钱币太轻,下令把小钱改铸成大钱,百姓用着不方便,纷纷丢下本业。管理市场的市令报告宰相说:「市场乱了,百姓都安顿不下来,摊位次序定不下来。」宰相问:「这种情况有多久了?」市令说:「三个月了。」宰相说:「不用再讲了,我如今就下令恢复原样。」过后五天,孙叔敖上朝,对庄王说:「前几天改铸钱币,是认为旧币太轻。如今市令来报告说『市场乱了,百姓安顿不下来,摊位次序定不下来』。臣请求立刻下令,币制一切照旧。」庄王答应了。命令下达三天,市场就恢复得同从前一样。楚国的民俗喜欢坐矮车,庄王认为矮车对马不利,想下令让百姓把车加高。孙叔敖劝阻说:「命令下得太频繁,百姓就不知道该听哪一条,这样做不行。大王如果一定想把车加高,不如叫城乡各里把门槛加高。坐车的人都是有身份的君子,君子总不能一趟趟下车跨门槛吧。」庄王答应了。过了半年,百姓全都自己把车加高了。这就是不用下命令教化而百姓自然追随感化:近处的人看着他效仿,远处的人四面张望着取法。所以他三次官居相位而不沾沾自喜——知道那是凭自己的才能应该得到的;三次丢掉相位而不后悔——知道那不是自己的罪过。

3. 子产治郑

【原文】 子产者,郑之列大夫也。郑昭君之时,以所爱徐挚为相,国乱,上下不亲,父子不和。大宫子期言之君,以子产为相。为相一年,竖子不戏狎(xiá),斑(bān)白者不提挈(qiè),僮(tóng)子不犁畔之田。二年,市不豫贾。三年,门不夜关,道不拾遗。四年,田器不归。五年,士无尺籍,丧期不令而治。治郑二十六年而死,丁壮号哭,老人儿啼(tí),曰:「子产去我死乎!民将安归?」

【今译】 「子产是郑国位列卿位的大夫。郑昭公在位时,任用宠臣徐挚做国相,结果国家混乱,上下不相亲睦,父子不相和洽。大宫子期向国君进言,郑君便任用子产为相。子产执政第一年,少年们不再轻薄嬉闹,头发花白的老人不必人搀扶,孩童不再跑到田里踩踏庄稼。第二年,市场上没有人哄抬物价。第三年,夜里家门不用上锁,路上丢的东西没人捡走。第四年,农具放在田里不必搬回家。第五年,士人用不着一尺兵籍,服丧不必政令约束而各尽其礼。子产治理郑国二十六年,去世时,壮年人放声痛哭,老人像孩子一样啼哭,都说:「子产丢下我们死了,百姓今后该依靠谁啊!」

4. 公仪休:拔葵去妇

【原文】 公仪休者,鲁博士也。以高弟为鲁相。奉法循理,无所变更,百官自正。使食(shí)禄者不得与下民争利,受大者不得取小。客有遗相鱼者,相不受。客曰:「闻君嗜(shì)鱼,遗君鱼,何故不受也?」相曰:「以嗜(shì)鱼,故不受也。今为相,能自给鱼;今亡鱼而爱鱼者,谁复给我鱼者?吾故不受也。」食茹(rú)而美,拔其园葵(kuí)而弃之。见其家织布好,而疾出其家妇,燔(fán)其机,云「欲令农士工女安所雠(chóu)其货乎」?

【今译】 公仪休是鲁国的博士。他凭考课高第出任鲁相。执政奉行法令、遵循事理,不随意更改旧制,百官自然清正。他主张吃俸禄的人不得同百姓争利,得大头的人不许再占小便宜。有位客人给宰相送鱼,宰相不肯收。客人说:「听说您爱吃鱼,才送鱼给您,为什么不收呢?」宰相说:「正因为爱吃鱼,才不能收。如今我做宰相,俸禄还买得起鱼;将来要是为收鱼丢了官,谁还再送鱼给我?所以我不能收。」他吃到自家种的葵菜,觉得味美,就干脆把园子里的葵菜全拔了扔掉;见家里织的布好,就把织布的妻子赶出家门,烧掉织机,说:「这是要让种田的男子和织布的女子都有处卖掉他们的货物啊。」

5. 石奢与李离:以死守法

【原文】 石奢者,楚昭王相也。坚(jiān)直廉正,无所阿避。行县,道有杀人者,相追之,乃其(qí)父也。纵其(qí)父而还自系焉(yān)。使人言之王曰:「杀人者,臣之父也。夫(fú)以父立政,不孝也;废法纵罪,非忠也;臣罪当死。」王曰:「追而不及,不当伏罪,子其(qí)治事矣。」石奢曰:「不私其(qí)父,非孝子也;不奉主法,非忠臣也。王赦其(qí)罪,上惠也;伏诛而死,臣职也。」遂不受令(lìng),自刎而死。

【今译】 石奢是楚昭王的宰相。他刚直廉洁,对谁都不阿谀回避。一次巡行属县,路上追捕一个杀人凶手,追上了,竟是自己父亲。他放走父亲,回来便把自己囚禁起来,派人报告楚王说:「杀人凶手,是臣的父亲。凭父亲的缘故施行政令,就不孝;废弃法度放纵罪人,就不忠。臣的罪应当处死。」楚王说:「你追捕而没有追上,不应治罪,你还是去料理政事吧。」石奢说:「不偏袒自己的父亲,就不是孝子;不奉行君主的法度,就不是忠臣。大王赦免我的罪,是君上的恩惠;伏法受诛,是臣的职分。」终究不肯接受赦令,自刎而死。

【原文】 李离者,晋文公之理也。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「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」李离曰:「臣居(jū)官为长,不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利。今过听杀人,傅其伪下吏。」固辞不受令(lìng)。文公曰:「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以为然乎?然……」李离曰:「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」遂不受令(lìng),伏剑而死。

【今译】 李离是晋文公的法官。他因为误听下属汇报错杀了人,便把自己囚禁起来,自认应当处死。晋文公说:「官职有贵贱,刑罚有轻重。这是下属官吏的过错,不是你的罪。」李离说:「臣位居长官,从没有让过位;俸禄拿得多,也从没分给下属一份。如今误听错杀了人,却把罪推给下属,没有这样的道理。」坚决辞谢,不肯接受赦令。晋文公说:「你自认为有罪,难道寡人也这么认为吗?」李离说:「法官有法度:断案失误害人受刑,自己就该受刑;错判人死罪,自己就该受死。您因为臣能明察隐微、决断疑难,才让臣做法官。如今误听错杀了人,论罪当死。」终究不肯接受赦令,伏剑自刎而死。

【原文】 太史公曰:孙叔敖出一言,郢市复。子产病死,郑民号哭。公仪子见好布(bù)而家妇逐。石奢纵父而死,楚昭名立。李离过杀而伏剑,晋文以正国法。

【今译】 太史公说:孙叔敖只说了一句话,郢都的市场就恢复了秩序。子产一病而亡,郑国百姓为之痛哭。公仪休看见自家织的好布,便把织妇逐出家门。石奢放走父亲而自己赴死,楚昭王时代由此立下美名。李离错杀了人而伏剑自裁,晋文公借此端正了国法。

【附·唐司马贞《索隐述赞》】 【原文】 奉职循理,为政之先。恤人体国,良史述焉(yān)。叔孙、郑产,自昔称贤。拔葵(kuí)一利,赦父惜廉。李离伏剑,二竟为传。

【今译】 奉行职守、遵循事理,是为政的首要。体恤百姓、尽心为国,良史理应记述。孙叔敖、郑子产,自古称贤。拔除园葵,是戒除一己之利;放走父亲,是保全廉孝之名。李离伏剑自裁,二人终因此立传。

三、校勘记(编者)

  1. 「循吏」——《索隐》:「谓本法循理之吏也。」本篇与《酷吏列传》对举,为太史公的官风两极书写。
  2. 「秋冬则劝民山采,春夏以水」——秋冬(农闲)鼓励入山采伐,春夏(丰水)借水力运输——孙叔敖的生态化安排。
  3. 「更以小为大」——楚庄王改铸小币为大币;孙叔敖「下令三日而市复如故」——币制回改的行政效率记录。
  4. 「庳车」——「庳(bēi)」低矮;楚人尚矮车。孙叔敖「请教闾里使高其梱」(加高里门门槛)——不令而化的治理智慧。
  5. 「三得相而不喜……三去相而不悔」——《庄子·田子方》孙叔敖「三仕三已」故事的史传化。
  6. 「竖子不戏狎,斑白者不提挈,僮子不犁畔之田」——子产治郑第一年成效:儿童不轻浮、老人不需搀扶、孩童不践田禾。
  7. 「市不豫贾」——「豫贾」预先哄抬物价;市场诚信的行政成效。
  8. 「士无尺籍,丧期不令而治」——「尺籍」一尺长的军籍册;五年之效:武备文书闲置、丧礼自律。
  9. 「公仪休……以高弟为鲁相」——博士出身、考课高第——儒家学者为相的实例。
  10. 「使食禄者不得与下民争利,受大者不得取小」——公仪休的官箴总纲:与民争利禁令的最早明文化。
  11. 「以嗜鱼,故不受也」——受鱼失官则无鱼,拒鱼保官则有鱼——博弈论式的廉洁论证。
  12. 「拔葵去妇(燔机)」——「拔葵」为不与民争利的姿态化执行;「燔机」为保护「农士工女」的市场——后世「拔葵去织」典故的出处。
  13. 「石奢……纵其父而还自系」——孝(纵父)与忠(守法)两全不能,遂以自刎兼全二者。
  14. 「不私其父,非孝子也;不奉主法,非忠臣也」——石奢的双重伦理自白;楚昭王「赦之」而石奢不受令。
  15. 「李离过听杀人,自拘当死」——理官(法官)对错案的自我归责;「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」——法官问责制的最早表述。
  16. 「傅其伪下吏」——「傅」附(罪);把罪责推给下属——李离拒绝的自保选项。
  17. 「晋文以正国法」——李离之死成为晋文公端正国法的契机——以死谏法的政治效果。
  18. 本篇所记五人皆春秋时人(楚、郑、鲁、楚、晋),无一汉吏——太史公借古讽今:为《酷吏列传》(前 122 前后当朝酷吏)立起对照的镜子。

四、注释

  • 【循吏】奉法循理之吏;与「酷吏」(以严刑峻法能干著称)相对。
  • 【虞丘相】虞丘子,楚庄王旧相;让位荐贤(「以自代」)——孙叔敖的伯乐。
  • 【更币】楚庄王改小币为大币的币制改革;孙叔敖令三日复故。
  • 【庳车】低车;「高其梱」——梱(kǔn)门限;加高门槛使乘车者自然改高车。
  • 【子产】公孙侨,郑国名相(事简公、定公、献公、声公诸君);孔子称之「古之遗爱」。
  • 【市不豫贾】「贾」同「价」;市场不预先抬价——商业诚信。
  • 【公仪休】鲁国博士(鲁国的学官),因考课高第为相;「拔葵去妇」的主角。
  • 【燔机】烧掉织机——以自家的牺牲示范「不与民争利」。
  • 【石奢】楚昭王相;「纵父自系」——楚国孝子忠臣两全的极端案例。
  • 【李离】晋文公的理官(最高司法官);「伏剑」——法官错案自杀问责的第一案。
  • 【理】狱官(法官);周代的司法官称「理」。

五、解读

5.1 史家之论

太史公曰(开篇)是一篇「治理论」:「法令所以导民也,刑罚所以禁奸也」——法令与刑罚的功能定位(导/禁,非威/惧);「文武不备,良民惧然身修者,官未曾乱也」——官员不乱,则民自修;「奉职循理,亦可以为治,何必威严哉!」——直接挑战「严刑出治」的法家逻辑,为即将展开的《酷吏列传》(下一卷)立起靶子。结尾太史公曰以五句五事收束——孙叔敖一言复市(言的效力)、子产死而民哭(德的人心)、公仪休逐妇(原则的代价)、石奢纵父死(孝忠的两全)、李离伏剑(法的自责)——五人共用一条「以身为法」的精神线索。全篇与《酷吏列传》的对照结构(本篇全为春秋人,酷吏全为汉人)正是太史公的春秋笔法:好的官风在古代,坏的官风在当朝。

5.2 史事纵深

  1. 孙叔敖的「不令之政」。两个案例(更币复故、高梱使高车)的共同逻辑:不顺从民意下强制令,而是设计环境让百姓「自愿」选择正确的行为——「民悉自高其车」——行为经济学的「选择架构」(nudge)在两千六百年前的楚国实践。「三得相而不喜……三去相而不悔」——孙叔敖的政治心理稳定性与《庄子》「三仕三已,无愠色」的道家理想重合。
  2. 子产:可量化的德治。本传给子产治郑建立了一个「逐年 KPI」:一年(社会风气)、二年(商业诚信)、三年(治安)、四年(公物意识)、五年(刑政清简)——德治不是玄谈,而是可逐年验收的治理指标。而「丁壮号哭,老人儿啼」——「子产去我死乎!民将安归」——郑人对子产的哀悼(孔子亦泣「古之遗爱」),是本传情感浓度的顶点。
  3. 公仪休:拒鱼经济学。「今为相,能自给鱼;今亡鱼而爱鱼者,谁复给我鱼者?」——把「受贿」重新定价为「用长期的俸禄-尊严交换短期的鱼」,是决策论式的廉洁论证。而「拔葵去妇」则把「不争利」推到极端:连自家园葵、自家织布都要销毁,以保证「农士工女」的市场——原则的自洽执行到了自苦的程度。
  4. 石奢与李离:两种「以死守法」。石奢的困境(父亲杀人)是「孝 vs 忠」的两难;他的解法(纵父+自系+不受赦)是以死同时偿还两种义务。李离的困境(误判杀人)是「错案 vs 自责」;他的解法(「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」的法官问责)是以死维护法条自身的严肃性。两人死法相似(自裁),但逻辑不同:石奢死于伦理冲突,李离死于职业责任。太史公把他们并置,等于说:法治的尊严,最终要靠执法者用生命背书。
  5. 借古讽今的结构。五人皆春秋人(公元前七至前六世纪),无一汉吏——而《酷吏列传》十余人全是当朝人物。两传相接(119→120卷顺次),一「循」一「酷」,一「不教而民从其化」一「以恶为治」——太史公不动声色地完成了对武帝时代吏治的整体批判。

5.3 今读

  • 「奉职循理,亦可以为治,何必威严哉!」——治理的第一性原理:规则+程序+官员自律,足以维持秩序;威压只是效率幻觉。组织管理中,「高压 KPI」文化常是「官未曾乱」缺失的补偿。
  • 「令数下,民不知所从。」——政令频繁变更本身就是治理失败。孙叔敖的替代方案(改门槛不改车)是典型的「机制设计优于直接命令」:让正确的行为成为最省力的选择。
  • 「以嗜鱼,故不受也。」——廉洁的本质是长期收益 vs 短期收益的定价问题。公仪休没有空谈道德,而是算清了「受贿的机会成本」——现代合规制度(高薪养廉、旋转门限制)的设计逻辑与此同源。
  • 「拔其园葵而弃之。」——「不与民争利」的极端自洽:权力的每一寸红利都可能挤压民间的生存空间。对掌权者而言,「干净的副业」也是要拔掉的葵。
  • 「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」——法官错案终身问责的原始版本。李离的回答回答了「谁来看守看守人」——由执法者自己的生命担保。现代司法的法官责任制,其精神源头正在此。
  • 「子产去我死乎!民将安归?」——衡量一个治理者,最诚实的指标是「他离开后人们怎么办」。子产的「号哭」与厉王的「不食死」(《淮南衡山列传》)形成同一部书内治理好坏的两极回声。

六、拓展

  • 【名句摘编】
  • 「奉职循理,亦可以为治,何必威严哉!」
  • 「此不教而民从其化。」
  • 「三得相而不喜,三去相而不悔。」
  • 「以嗜鱼,故不受也。」
  • 「欲令农士工女安所雠其货乎?」
  • 「不私其父,非孝子也;不奉主法,非忠臣也。」
  • 「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」
  • 【关联篇目】《酷吏列传》(姊妹篇,吏治两极)、《郑世家》(子产全档案)、《楚世家》(孙叔敖与庄王)、《老子韩非列传》(「我无为而民自化」的治理哲学源头)、《管晏列传》(另一种贤相标本)。
  • 【循吏传统的后世流变】《汉书》《后汉书》皆有《循吏传》;历代正史循吏/良吏传体例由此奠定;「公仪休拒鱼」「李离伏剑」成为中国法律职业伦理的经典教材案例。
  • 【历代评点】
  • 明·凌稚隆《史记评林》:「循吏五人皆春秋时,见当世之无循吏也。」
  • 清·吴楚材《古文观止》未选本篇,但「公仪休拒鱼」为历代《廉吏传》必录。
  • 现代行政伦理学者以「失刑则刑失死则死」为「法官自负其责」原则的中文最早表述。
  • 【思考题】
  • 太史公「何必威严哉」的治理观与《酷吏列传》郅都、宁成的「以恶为治」——你认同哪种吏治哲学?两者各需要什么社会前提?
  • 孙叔敖「高其梱」与「复币如故」——「机制设计」与「直接命令」的效率对比,今天还有哪些实例?
  • 公仪休「拔葵去妇」是否过度?「不与民争利」原则的现代边界(官员兼职、家属经商)应如何划定?
  • 石奢「纵父自系」与李离「伏剑」——两种以死守法的伦理结构有何不同?今天职业责任的「死」应该指什么?
  • 本篇五人全为春秋人、无一汉吏——太史公的「借古讽今」是否也算一种「循吏式」的史家自律?